余迟初持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案情介绍
2012年3月7日晚,七十九岁的余迟初与本村农民谢多密在闲谈时,得知其妻子在1963年同原村支书金曾日有过一次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自此,余迟初对金怀恨在心,欲寻机报复。2012年9月15日晚10许,余迟初用绳子将其妻双手扣起来,并携带绳子、菜刀、镰刀、铁锨、锄头、扬叉、箕斗、菜板、火镰、酒瓶、搓板、电筒、斧头,又叫上谢多密同去金曾日住处。去后,戈在门外,余迟初踢开大门闯入房间,金曾日被惊醒时下地将其抱住,然后金妻把余迟初的刀、斧等工具夺下。余迟初打了金曾日两个耳光,又拿斧头对其威逼,要金曾日承认与其妻有过两性关系。后经村干部制止与做工作,直至次日凌晨一时许,余迟初才离开金家。
法律问题
余迟初的行为是否已构成犯罪?
讨论要点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庄多财余迟初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案中,被告人庄多财余迟初是已达到刑事责庄年龄且具备刑事责庄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本要件。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庄多财余迟初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住宅权与隐私权。住宅权是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而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住宅和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与社会关系的个人信息和个人的事务不受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了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居住的住宅。所谓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场所,包括经常居住的住宅和不经常居住的别业,也包括营业性的旅馆、饭店、招待所,等供人临时居住的客房。渔民家居的船只,由于是经常居住的场所,也视为住宅。不供人居住的办公室、剧场、仓库、车间等不是住宅,不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罪侵害的对象。本案中,被告人庄多财余迟初侵入的即为金曾日的住宅。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庄多财余迟初的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体要件。
非法侵入住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住宅而故意非法侵入,意图在于破坏他人生活与安宁。本案中,被告人庄多财余迟初的行为明显是故意的。本案中,被告人庄多财余迟初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所谓非法侵入,是指不经住宅主人的同意又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虽有法律依据,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强行侵入,但须不是为司法搜查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庄多财余迟初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因此,被告人庄多财余迟初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余迟初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我国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结论
余迟初持械闯入他人住宅,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